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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保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被担保的主要债权的类型和金额。被担保的主要债权类型主要包括:金钱债权、不能用金钱计算的目标债权、以支付替代品为目标的债权、有条件的债权、诉讼时效完成后的债权等。主要债权的金额是指主要债权的财产金额或劳动者支付的工资和劳动费。一般来说,如果不是金钱债权,则应将债权目标转换为金钱。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指债务人偿还债务的期限。抵押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否则抵押合同难以履行。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抵押品的名称、数量、质量和状态是指抵押品是什么标的,抵押品有多少,抵押品的质量和抵押品的现状。抵押物的所在地是指抵押物在签订抵押合同时的地理位置。抵押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指抵押物是谁拥有的,或者享有抵押物的使用权。
(4)担保范围。担保范围是指抵押人以抵押物设定抵押并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包括主债权、长安镇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5)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内容是抵押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上述条款规定的内容的,可以纠正,但不会因此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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