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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长宁房产抵押贷款是抵押人将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将抵押的房地产拍卖,就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房地产抵押是一种物权担保方式,是以物权来担保债务的履行。抵押物是一种不动产,抵押时是以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方式。抵押权人由于没有实际占有抵押物,就有可能得不到抵押权,因而法律规定,设定抵押权时,抵押人必须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以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设定抵押时,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所谓房屋所有权证书,又称房契,是单位填发的用以证明房屋所有权的文件,具有法律效力。所谓土地使用权证书,是单位和个人使用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的凭证。土地使用权证书,由省国土厅统一印制,由土地所在县(市)的国土管理机关颁发。一切国家机关、企事业(包括三资企业)单位、部队、院校以及居民、农民,因非农业建设使用的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符合国家法规规定经政府审查批准,发给土地使用权证书,作为享受使用权的证据,其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贷款需提供资料:
(1)个人身份证件、*本、居住地址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2)个人收入证明或资产状况证明;
(3)抵押房屋的产权证明;
(4)若申请人以他人房产作抵押,还需提供房产权属人(含共有人)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等;
(5)若指定银行,还需要满足该银行要求的其它证件。
抵押物范围
个人、企业名下的已经取得房产证的住宅、经济适用房、成本价住宅(含央产房)、危改回迁房、商品房、别墅、写字间、商铺和经营性用房、厂房、土地等。
操作流程
洽谈业务---了解客户需求、查验证件---确认权属、实地勘察---评估所评估、鉴定合同---办理公正、办理抵押登记放款---客户服务及续息---还款、注销抵押登记。
长宁长宁房屋抵押贷款具体流程
1、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款、贷款和尾款的金额;
2、购房人及配偶当面向银行申请贷款,售房人及配偶到场确认;
3、银行对贷款申请进行调查、审批;
4、购房人与银行签订借款及担保合同;
5、售房人将房屋产权过户给购房人,售房人向购房人取得*款;
6、购房人与银行办理长宁房产抵押登记(或由其他自然人、法人为购房人提供阶段性担保);
7、银行向售房人账户发放贷款;
8、买卖双方办理房屋物业结清,售房人向购房人取得尾款;
9、购房人收房,按月还款(阶段性担保情况下,购房人与银行补办长宁房产抵押登记)
长宁长宁房屋抵押贷款具体操作步骤
1、借款人贷前填写居民住房抵押申请书,并提交银行下列证明材料:借示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借款人固定经济收入证明;借款担保人的营业执照和法人证明等资信证明文件;借款人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关住房所有权证件或本人有权支配住房的证明;抵押房产的估价报告书、鉴定书和保险单据;购建住房的合同、协议或其他证明文件;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材料。
2、银行对借款人的贷款申请、购房合同、协议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3、借款人将抵押房产的产权证书及保险单或有价证券交银行收押。
4、借贷双方担保人签订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并进行公证。
5、贷款合同签订并经公证后,银行对借贷人的存款和贷款通过转帐方式划入购房合同或协议指定的售房单位或建房单位。
6、贷款结清,贷款结清包括正常结清和提前结清两种。①正常结清:在贷款到期日(一次性还本付息类)或贷款较后一期(分期偿还类)结清贷款;②提前结清:在贷款到期日前,借款人如提前部分或全部结清贷款,须按借款合同约定,提前向银行提出申请,由银行审批后到指定会计柜台进行还款。贷款结清后,借款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凭证领回由银行收押的法律凭证和有关证明文件,并持贷款结清凭证到原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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