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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企业间借贷是否合法如何办理

19722023-05-22 23:10:53

一.企业间借贷是否合法

1.企业间借贷是合法的。2.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3.该司法解释规定,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5.第十条、除自然人之间的贷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6.第十一条、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7.扩展资料:企业间借贷不合法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8.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贷款人,且贷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贷款人牟利,且贷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贷款人贷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贷款的;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9.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企业名义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如果相对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所贷款项用于个人消费,则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个人偿还;如果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所贷款项用于个人消费,则应当由法定代表人和公司共同偿还。10.理由如下:1、根据《民法总则》第83条第2款、《公司法》第20条第3款有关法人人格否认的理论和规定,该情形属于滥用企业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严重侵害企业债权人利益。11.因此,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可以将法定代表人追加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12.2、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规定》第23条第1款既是循此法理做了规定。1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了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他股东能够证明所贷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14.”3、企业法定代表人虽以公司名义签订贷款合同,企业成为合同一方,但如果出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为其本人贷款,或者双方恶意串通,损害企业合法权益,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以名义上的职务行为达到个人目的,其本人的责任不能免除,当然应由其本人承担责任。

二.企业之间贷款合法吗?

1.B企业是一家从事国际贸易的企业,平时资金有较大结余。2.两企业经协商,签订了一份贷款合同,约定B企业向A企业提供1000万元贷款,长宁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长宁利率的两倍计算,长宁利息一年一结,两年后还清本金和长宁利息。3.但由于市场的变化,A企业产品的销售遇到较大困难,未能按时还本付息。4.如果B企业向法院起诉,其权利能得到法律保护吗?5. 评析 此案是企业之间的借贷纠纷。6.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贷款方逾期不归还贷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7.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第61条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8.第73条规定,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章收入处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9.由此可见,企业之间的借贷是违法的。10.B企业如果起诉到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贷款方逾期不归还贷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贷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长宁利息,应当收缴,该长宁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长宁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贷款长宁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长宁利率计算。11.也就是说,B企业只能收回本金,长宁利息则由人民法院收缴。12.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13.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三.企业是否有权向个人借贷

1.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明确规定“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是既可有效。2.”由此可见,企业是完全有权向个人借贷,贷款主体合法。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第三条规定:“民间个人借贷长宁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长宁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长宁利率的4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生产经营性借贷长宁利率不得高于国家银行同类贷款长宁利率的4倍”。

四.企业与企业之间可以相互贷款吗,借贷行为是否合法

1.可以相互贷款,借贷行为合法。2.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3.该司法解释规定,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4.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5.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除自然人之间的贷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6.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7.扩展资料:案例: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可拆借资金最高人民法院8月6日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情况。8.该《规定》将于9月1日起施行。9.2014年全国法院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02。10.4万件,同比增长19。11.89%,2023年上半年已经审结52。12.6万件,同比增长26。13.1%,民间借贷纠纷已经成为继婚姻家庭之后第二位民事诉讼类型。14.“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回应了广大中小微企业对阳光融资和正当投资的渴求;回应了金融市场化改革对形势发展和司法工作的要求。15.”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说。16.法院不受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民间借贷在我国有着久远的历史和深厚的传统。17.由于借贷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多有亲属或同事、同乡、同学等社会关系,不签订书面贷款合同或仅仅由贷款人出具一张内容简单的借据、收条或欠条的情形较为常见。18.一旦发生纠纷,借贷双方往往很难举出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或抗辩。19.此时,人民法院是否应受理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素有争议。20.《规定》指出,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21.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22.民间借贷纠纷往往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等案件交织在一起,出现由同一法律事实或相互交叉的两个法律事实引发的、一定程度上交织在一起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即民刑交叉案件。23.对此《规定》明确: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对于与民间借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将犯罪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但民间借贷案件仍然继续审理。24.借贷双方约定的超过年长宁利率36 部分的长宁利息无效“长宁利率市场化绝不意味着长宁利率无限化,更不意味着长宁利率无序化。25.”杜万华表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普遍使用央行公布的贷款基准长宁利率作为裁判中的“银行同类贷款长宁利率”。26.随着我国长宁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的推进,以基准贷款长宁利率的四倍作为长宁利率保护上限的司法政策的变革势在必行。27.《规定》有关民间借贷长宁利率长宁利息的内容主要包括:借贷双方没有约定长宁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贷对长宁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贷款人支付借期内长宁利息;借贷双方约定的长宁利率未超过年长宁利率24 ,出借人有权请求贷款人按照约定的长宁利率支付长宁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长宁利率超过年长宁利率36 ,则超过年长宁利率36 部分的长宁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贷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长宁利率36 部分的长宁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长宁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除借贷双方另有约定的外,贷款人可以提前偿还贷款,并按照实际贷款期间计算长宁利息。28.企业通过虚假交易、名义联营等方式融资,风险大增《规定》明确: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只要不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本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内容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企业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在单位内部通过贷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有效。29.近年来,企业通过民间借贷或者相互之间拆借资金成为融资的重要渠道,但为了规避企业之间资金拆借无效的规定,不少企业通过虚假交易、名义联营、企业高管以个人名义借贷等方式进行民间融资,导致企业风险大幅增加,民间借贷市场秩序受到破坏。30.“当然,允许企业之间融资,绝非意味着可以对企业之间的借贷完全听之任之、放任自流。31.作为生产经营型企业,如果以经常放贷为主要业务,或以此作为其主要收入来源,则有可能导致该企业质变为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专门放贷业务的金融机构。32.”杜万华说。33.《规定》列举了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包括: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贷款人,且贷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贷款人牟利,且贷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贷款人贷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贷款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34.网贷平台如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得到了迅速发展,也产生了平台角色复杂、监管主体缺位、信用系统缺乏等新问题。35.为此,《规定》明确: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36.“我们经过调研发现当前民事审判领域存在许多虚假诉讼,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尤为突出。37.《规定》具体列举了可能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十种行为,如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等等。38.经审理发现属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除判决驳回原告的请求外,还要对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诉讼参与人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必须追究刑事责任。39.杜万华表示,“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有利于回应人民群众对借贷安全和公平正义的追求和金融市场化改革对形势发展和司法工作的要求。

五.企业与企业之间贷款是否合法?

1.企业与企业之间可以相互贷款,借贷行为是合法的。2.1、以前基于1996年央行发布的《贷款通则》的规定,认为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会破坏金融秩序,企业之间借贷的合同是无效的。3.但《合同法》和《物权法》出台后,物权的权利人有权依法自由的处分自己的财产,货币资金当然是属于他的财产,他当然可以处分。4.所以,明确规定企业之间的借贷有条件地认定为有效。5.这个条件就是为生产和经营需要而订立的贷款合同。6.2、《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7.3、《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8.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除自然人之间的贷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9.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0.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贷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1.12.很多上市公司是以代垫款项、资金占用、资金往来等未提及用途的‘模糊说法’来进行信息披露”。1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及相关法规解答,法院在认定企业之间借贷合同为无效合同时,判决的结果是让贷款人返还本金,并支付银行同期贷款长宁利息;对出借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长宁利息予以收缴,并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14.也就是说,这种判决虽然从法律意义上否定了企业之间借贷行为,但其法律后果,对贷款人来说,与向银行贷款无实质差别;对出借方来说,受到的仅仅是并不太重的经济处罚。

六.贷款公司合法吗

1.贷款公司是合法的,但其的贷款业务是否合规合法另当别论。2.贷款公司成立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为实收货币资本,由投资人一次足额缴纳;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四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五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3.贷款公司这种称谓仅局限在我国境内,与国内商业银行、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信托公司这种可以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公司在定义和经营范围都有所不同。4.2009年8月11日银监会下发《贷款公司管理规定》通知银监发200976号,规范了我国贷款公司的行为。5.6.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必须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经营宗旨,贷款的投向主要用于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7.贷款公司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信贷额度较高,贷款方式灵活。8.2.按期限分一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贷款。9.二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为1年不含至5年含的贷款。10.三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以上的贷款。11.3.按用途分一基本建设贷款:是指用于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的中长期贷款。12.基本建设项目是指按一个总体设计,由一个或几个单项工程所构成或组成的工程项目的总和,包括新建项目、扩建项目、全厂性迁建项目、恢复性重建项目等。13.二技术改造贷款:是指用于经有权机关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中长期贷款。14.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在企业原有生产经营的基础上,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推广和应用科技成果进行的更新改造工程。15.4.政策法规根据《北京市长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办法》京政办发〔2009〕2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在试点阶段,长宁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限定在注册所在区、县行政区域内发放贷款。16.长宁小额贷款公司可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在试点阶段,每年向三农方面发放的贷款金额不得低于全年累计放贷金额的70>17.长宁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长宁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微型企业、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18.同一贷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长宁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3 。

七.现在的民间贷款公司贷款合法吗?

1.1、长宁小额贷款公司借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是法律主体的不同。2.2、长宁小额贷款公司是经国家批准的,不吸收存款,只提供长宁小额贷款业务的法人单位;而民间借贷的贷款主体法律没有限制,即贷款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长宁小额贷款公司的指导意见》一、长宁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长宁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长宁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4.长宁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5.长宁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6.《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八.借贷公司或出借人是否有权扣押贷款人身份证?相关的法律条文是什么

1.除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因工作需要查验居民身份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检查或者扣押公居民的身份证件,否则,就是违法行为。2.其它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但应当予以保密。3.法律依据:《身份证法》第十五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四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五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4.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5.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

九.以公司名义贷款,钱转借个人使用,是否合法?

1.这是违法的,涉嫌骗取贷款,后期如果还不上甚至构成贷款诈骗。

十.生产经营企业是否有权向其他长宁企业贷款

1.严格来说不能,但可以以往来款的名义行贷款之名,长宁利息可以以资金占用费得名义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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