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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签订购房合同,允许售卖该房产后,房主擅自把房地产当作质押物质押了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要求:具备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目地难以实现的,无法获得房子的购房人能够要求终止合同、返还已付购房的钱及利息、损失赔偿,并且可以要求出卖人担负不得超过预付购房的钱一倍的赔偿: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人未告之购房人又将这个房产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人又将这个房屋出卖给第三人。(详细信息进一步了解河北燕郊金融机构房产抵押贷款能申办吗可查看更多)依据该要求,买卖房屋合同签署后,房屋出卖人们在买家不经意之间,私自将房产抵押给其他人,买家有权要求终止合同、退还早已交付购房款及利息,同时还可以规定卖家损失赔偿,与此同时,买家还能够规定出卖人担负不得超过预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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