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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甘肃省子公司与智霖房产公司签署住宅认购协议书并支付购房款_抵押贷款50万5年月供多少

6782022-08-25 09:45:32

案子基本概况

信达甘肃省子公司与智霖房产公司签署住宅认购协议书并支付购房款_抵押贷款50万5年月供多少

2014年6月24日,信达甘肃省子公司与智霖房产公司当然也包括案涉房子的在建项目签订《在建工程抵押担保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详细信息进一步了解个人借贷用房产抵押可查看更多)

2016年5月24日,姜博文与智霖房产公司签署《住宅认购协议书》并支付购房款,划入住该房屋。

2022年6月5日信达甘肃省子公司以智霖房产公司、智霖机械有限公司、赵智霖、李小梅为被告人向甘肃省高院提出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2022年8月10日甘肃省高院依据信达甘肃省分公司的资产保全申请书对智霖房产公司户下一部分房地产给予封查,姜博文所买房子在相关查封房子中。

后该诉讼案件,通过一审二审,最后评定:如智霖房产公司不履行给付义务,信达甘肃省子公司有权利分别从智霖房产公司未解押的抵押财产和智霖机械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抵押财产折扣率甚至以竞拍、转卖该抵押财产所获得的合同款优先受偿。后信达甘肃省子公司向甘肃省高院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3月25日姜博文提出书面质疑,觉得对其该房屋的物权期待权可以清除法院的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中断对该房屋的竞拍。经法庭核查,姜博文名下无其他房产,姜博文占据定居该房屋的情况属实。

裁判员见解

案涉《住宅认购协议书》明确约定了商住楼的相关情况、合同价款、支付方式等商品房买卖合同所涉及到的具体内容,与此同时姜博文按照约定交货了购房款,智霖房产公司并出具了《收款收据》。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五条相关“商品房的认缴、购买、预约等协议书具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而且出卖人早已按约定私收购房的钱的,该协议书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之规定

《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相关顾客购房者的相关规定系出自于维护顾客存活权益考虑,顾客购房者是不是悉知房子的质押状况,及其售房合同与抵押权设立的依次等诸多问题,并不是认定其能不能抵抗执行要素客观事实。故信达甘肃省子公司以智霖房产公司和姜博文明行为知案涉房子因质押没法网签备案而签署《住宅认购协议书》为理由,认为该合同并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没有事实和法律规定,我院不予支持。

另,姜博文买到的案涉房子归属于满足其生存权的合理消费范围。信达甘肃省子公司相关原裁定评定姜博文具有足够清除申请强制执行的用户物权期待权系适用法律错误的主张,我院不予支持。

信达甘肃省分公司的上诉请求无法创立,应予以驳回申诉。

※以上法律案例具体内容引用自最高法院(2022)人民法院民终778号。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2修正)》

第二十七条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规具有抵抗第三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法院对第三人所提出的清除执行异议之诉不予支持,但法律法规、法律条文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金钱债权执行中,购房人对登记在失信执行人名下房产提出质疑,合乎下列情形且其权力可以清除执行,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法院强制执行以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形式买卖协议;

(二)在法院强制执行以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付款所有合同款,或是已按合同约定付款一部分合同款并将剩下合同款依照法院的需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购房人个人原因未办过户登记。

第二十九条金钱债权执行中,购房人对登记在强制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商住楼提出质疑,合乎下列情形且其权力可以清除执行,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法院强制执行以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形式买卖协议;

(二)所买商住楼系用以定居且购买人户下无任何用以定居的房子;

(三)已收取的合同款超出合同规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第三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对查封的办理了转让物权法预售登记的不动产,买受人明确提出终止处罚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乎物权登记标准,买受人明确提出清除执行异议之诉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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