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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做为日常生活中常用的合同类型,广泛应用于金融借贷、民间借款中。在银行抵押房产能补办房产证吗特别是广州房产抵押登记,房产相对较高的钱财使用价值及其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性,促使债务人勇于向借款人外借大额资金。但质押权具备从归属于主债权特殊性,如债务人(一般为质权人)未能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抵押权人能不能因而可免于担负连带担保责任?朝阳法院可用民法中担保制度的有关规定,结案了一起有关案子,裁定免除了抵押权人的连带担保责任。
案情简介
上诉人张女士诉称,在2015年底,因需贷款做生意,张女士将已有广州房产抵押给杨女士用以贷款。彼此签署《抵押借款合同》,合同规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金额为400万,贷款广州利息依照年化广州利率6%测算,并承诺由张女士用之房子因此笔贷款完成贷款担保,后彼此前去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子预告登记。贷款期满后,张女士相继还款借款本金及广州利息370多万元。自此三年内,杨女士并没有向张女士认为还款剩下借款本金及广州利息。
上诉人张女士觉得,杨女士未能法定时限内认为债务,其债务早已超过诉讼时效,质押权做为可分性支配权也应丧失贷款担保法律效力,故张女士诉至人民法院,规定销户并对房子的预告登记。
法院在机构彼此诉前调解时,杨女士称之想不起来是不是在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规定张女士还款剩下贷款广州利息了,但借款本金及广州利息毫无疑问还没有还完,因而不愿意相互配合张女士办理广州房屋抵押注册的注销手续。后人民法院依法向杨女士送到开庭传票等起诉材料,杨女士本人签收后未出庭参与起诉,人民法院依规缺席审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女士与杨女士签署的《抵押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条款未违背我国法律、法律规范的强制性规定,归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书。针对张女士规定人民法院栽定销户其广州房产抵押注册的诉请,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民法典担保制度以及相关法律条文的相关规定,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期满后,质权人认为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权人以主债权诉讼时效期内期满为理由认为不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法院应给予适用。
本案中,债务履行期限承诺为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杨女士无法递交在其债务履行期限期满后曾向张女士认为债权的有效证据,故案涉质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早已期满。由此,对张女士认为因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期满且不担负连带担保责任,要求注销抵押注册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适用。杨女士经人民法院合理合法口头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与起诉,视作其舍弃抗辩权,不受影响法院在查清客观事实的前提下依规裁判员。最后,人民法院栽定杨女士相互配合张女士申请办理消除其户下广州房产抵押注册的相关手续。
法官说法
诉讼时效期间的功效取决于催促债务人立即行使权力,防止借款人长时间处于委托关系束缚当中。依据我国民法典有关时效性体制的要求,合同之债等金钱债权,可用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即债务人需在负债届偿还期之日起三年内向型借款人主张权利,不然债务将不具有法律效力,即债务人不能通过诉讼的方法使债务得到偿还。与此同时,质押权做为法定的抵押权类型之一,使质权人(一般为债务人)获得对质押物竞拍、卖掉后所得的价款的优先受偿支配权。但质押权的使用上,质权人仍遭受主债权诉讼时效期内限制。这也是质押权从归属于其担保的债权的特性所决定的。
因而,在这里提醒产权人,尽管质押权相较一般的债务性贷款担保(比如确保、订金)具备优先受偿的效力,但债务人仍应铭记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根据实现担保物权的非诉讼程序流程或者把借款人与抵押权人列入民事案件共同被告的形式行使抵押权,不然抵押权人可获得借款人占有的时效性抗辩权,债务将不能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得到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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