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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东莞房地产公司将待售商品房用于银行抵押贷款,是否不属于使用房地产利息

3102022-10-13 15:20:29

安徽、东莞、山东、江西、浙江、宁波、珠海、株洲、辽宁、大连税务局(主流意见):

东莞房地产公司将待售商品房用于银行抵押贷款,是否不属于使用房地产

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 《关于城市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国家税收发行〔2003〕89号)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前开发的商品房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产品,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前建造的商品房,不征收房地产税;但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前使用、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地产税。

我们房地产公司将待售商品房用于银行抵押贷款,是否不属于已使用的房地产,属于免征房地产税的情况,我们公司不需要缴纳房地产税吗?请回复,谢谢

答: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亲爱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关于城市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国家税收发行〔2003〕89号)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地产税;但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前使用、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地产税。”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作为抵押,仍作为新商品房销售,未实际使用、出租、出借的,不征收房地产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商品房或者转为自有财产的,按照规定缴纳房地产税。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执行。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厦门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关于城市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国家税收发行〔2003〕89号)规定:

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前开发的商品房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产品,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商品房在销售前不征收房地产税;但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地产税。

我的房地产公司将出售商品房抵押贷款,不是已使用的房地产,是免征房地产税吗?

2022-10-22答复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家税收发行〔2003〕89号 )文件规定: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免征房地产税

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前开发的商品房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产品,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商品房在销售前不征收房地产税;但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地产税。

房地产公司将待售商品房用于抵押贷款,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前使用的商品房。因此,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地产税。

江苏省税务局:

问:我们公司是房地产企业。我们公司用库存待售商品房向银行抵押。我们没有实际使用房地产。用库存待售商品房向银行抵押是否属于使用房地产?你需要缴纳房地产税吗?

答:江苏12366税务服务热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国家税收发行〔2003〕89号)第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商品房销售前不征收房地产税;但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地产税。因此,抵押是为开发商提供土地使用权和待售商品房融资金的目的,符合使用的定义。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房地产税。

案例:江苏省盐城市地方税务局第五分局在例行检查中发现,一家房地产公司开发建造了16栋别墅,办理了房产证,并以自己的名义登记,用于银行抵押贷款。房地产公司申报缴纳房产税661090.3元,然后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对房地产公司进行税务行政处罚。

湖北省税务局: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商品房抵押贷款需要缴纳房地产税吗?

答:湖北税务12366税务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已收到您提交的问题。您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关于城市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家税发〔2003〕89号)文件第一条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的商品房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产品,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前建造的商品房,不征收房地产税;但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前使用、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地产税。

综上所述,请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并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和贵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确定。

重庆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重庆地税第二检查局案:

R&F公司将涉案商业裙楼从开发成本和库存商品转移到投资性房地产科目,结合房地产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并每年记入今年利润。会计信息反映R&F公司对上述房地产进行了经营性房地产处置,导致企业经营成果发生变化,会计信息因素发生变化,不再属于开发产品。因此,检查局认为,公司未出租的投资性房地产部分应按原账面价值缴纳房地产税。

法院认为,根据投资房地产,是指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持有房地产,上诉人作为投资房地产管理和会计,房地产价值也随市场损益变化,其性质是投资房地产,上诉人的行为构成了涉及房地产的实际使用。因此,涉及的房地产不属于《关于房地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免征房地产税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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