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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东莞抵押人未在诉讼时效内主张债权或者解除抵押登记的年限

3522022-10-13 15:23:01

抵押贷款是一种传统的民法担保制度,在实践中使用住房抵押贷款更为常见。为了保护公共利益,维护民法的基本秩序,房地产抵押贷款是民法制度中的一种重要法律行为。房地产抵押贷款未登记的,不产生抵押权。

东莞抵押人未在诉讼时效内主张债权或者解除抵押登记的

然而,新的问题也随之而来。抵押人未在诉讼时效内主张债权或者解除抵押登记的,对抵押人对抵押物的控制有限制的,抵押人如何应对?

2003年,张为李的贷款提供抵押担保。银行为抵押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期限为10年。李未能如期偿还贷款,银行也未提起诉讼。2022年,张因广州房屋抵押登记拒绝履行房屋销售合同。

张申请房地产登记中心终止广州房屋抵押登记,被拒绝。张要求银行终止抵押登记,但也被拒绝了。张向人民法院起诉,最终判决银行终止登记。

抵押权不是一种孤立的权利,而是一种主要的债权。当主要债权已达到诉讼时效时,抵押权就会丧失。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忽视了行使其权利,导致了诉讼时效。虽然不能确定主要债权已被消除,但债务的性质已经确定为自然债务。抵押贷款的目的是对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无法实现其权利的法律保障。这种保证并不是无限的。

《民法典》对担保物权有明确物权有明确规定。也就是说,担保物权的规定在一定时间内得到了法律的确认。但是,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这里的无保护明显建立了担保物权与诉讼时效的联系。

由于法律不承认抵押权在诉讼时效之外的规定,抵押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后申请终止抵押登记,当然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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