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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设定房地产抵押的效力公司

2662022-10-12 14:33:50

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设定房地产抵押的效力

东莞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设定房地产抵押的效力

丁德宏 沈 烨

【案情】

2017年4月6日,原告杨甲与被告王乙、沈丙(两名被告是夫妻)签订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更多信息南宁房地产抵押去哪里?可点击查看)合同约定:两名被告向原告借款230万元,贷款期限为6个月,月利率为1.18%了违约金和逾期还款利息。以王乙、沈丙、王丁(两被告之子,2009年出生)共同拥有的财产为上述债务设定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贷款期满后,被告未能偿还贷款,原告起诉法院。两名被告王乙和沈丙辩称,该房产是婚后购买的,并以三口之家的名义登记的。王丁不知道或不同意抵押贷款,抵押无效。

【分歧】

两名被告王乙、沈丙作为法定代理人,对未成年子女王丁名下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抵押有效吗?对此有三种看法。

第一种观点是,民法通则和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除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置被监护人的财产。作为王丁的监护人,两名被告王乙、沈丙应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为了获得大额贷款,两名被告以三人共同拥有的财产抵押,明显侵犯了王丁的合法权益。根据《担保法》第五十四条的司法解释,未经其他共同所有人同意,共同所有人以其共同财产设定抵押无效的,视为无效。

【评析】

作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的原因如下:

其次,抵押贷款有效地符合社会的普遍认知和传统的家庭伦理观。一方面,家庭行为具有自密、弱、封闭的特点,债权人不能准确了解债务人的家庭内部状况,父母代表未成年子女处置家庭财产符合社会的普遍认知。当然,基于家庭行为的上述特点,为了减少争议,父母应要求父母以未成年子女的名义签字确认;另一方面,家庭财产共享是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的重要机制。在积极收入共享的情况下,家庭共同财产应当偿还负债,防止债务人恶意转让财产,人为削弱偿付能力。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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