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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如下:
一、债务履行期限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抵押变更登记。(更多信息房地产抵押财产保全点击查看)
《房地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规定,债务履行期限变更应当进行抵押变更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有房地产所有权证书、房地产登记证书、抵押变更等必要材料,申请抵押变更登记:(3)债务履行期限变更;
二、因贷款延期需要变更登记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应当书面同意抵押顺序。
《房地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充分考虑了对后续抵押权人的权利保护。因担保债权人债权的类型、金额、范围、履行期限、顺序变更而申请抵押变更登记的,抵押变更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材料、身份证或者户口簿。
三、借新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能再向抵押人主张优先赔偿。
判决令:借款人和借款人同意借新还旧,应认为原贷款合同项下的主要债务已履行,相应的抵押权也已消除。此时,银行根据新的贷款合同享有的揭阳房屋抵押权,自重新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起设立。
四、贷款延期后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原抵押因原债务消除而消除。
判决令:延期协议对贷款期限进行相应变更,变更应视为原贷款合同的实质性变更,双龙水泥厂与信用合作社形成新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原债权债务关系消除,抵押合同依附于主合同,主合同消除,根据担保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抵押和担保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除,抵押也消除。
5、贷款延期是原贷款合同的补充合同,不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只要担保人的负担不增加,担保人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判决令:法院认为,虽然三方于2009年10月30日签署委托贷款延期协议,同意贷款延期三个月,但延期协议没有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延期债权仍属于最高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此外,在贷款原约定的期限届满时,清远公司作出股东大会决议,决定申请贷款延期。在决议中,清远公司股东同意延期后的贷款担保,仍按照本案的最高抵押合同执行。虽然清远公司作为抵押人,工行洛江支行作为抵押权人,未就延期后的抵押问题签订新的抵押合同,但从双方的意图和实际履行情况来看,应认为清远公司同意继续以最高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品为延期后的贷款提供担保,工行洛江支行也接受了担保。因此,清远公司签订委托贷款延期协议后,工行洛江支行与清远公司未续签抵押合同,因此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六、贷款延期但未办理抵押期限变更登记,抵押权继续存在。
判决要点:抵押权仅因实现抵押权、解除抵押关系、灭失抵押物等法律原因而消除。 龙陵公司在乌鲁木齐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龙陵大厦房地产证后,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未按照《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不一定导致抵押权的消除。抵押权仅因实现抵押权、解除抵押关系、灭失抵押物等法律原因而消除。因此,如果土地使用权抵押和在建工程抵押尚未解除,且抵押物未丢失,则视为抵押延续,具有对抗第三方的效力。
七、贷款延期后的债权仍属于《最高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
判决令:贷款延期不能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延期后的债权仍属于原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债权人仍可享有抵押优先赔偿权;
摘要:根据《最高抵押合同》第1.1条的规定,抵押担保的主要债权是自2009年7月23日至2009年10月30日(包括起始日和到期日)以来的2700万元。本案《委托贷款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发生于2009年7月24日,属于最高抵押期间产生的债权,贷款本金2700万元,不超过抵押担保金额。虽然三方在2009年10月30日签署了委托贷款延期协议,同意贷款延期三个月,但延期协议没有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延期后的债权仍属于最高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 。此外,在贷款原约定的期限届满时,清远公司作出股东大会决议,决定申请贷款延期。在决议中,清远公司股东同意延期后的贷款担保,仍按照本案的最高抵押合同执行。
8、抵押合同规定,贷款人与借款人协议变更主合同(除延期和增加贷款外)且担保人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本协议无效。
判决令:虽然担保人和贷款人在最高抵押合同中规定,除延长和增加贷款金额外,贷款人和借款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担保人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无需担保人同意。但上述协议不能对《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九条(借新还旧)规定的担保人因主合同变更而免除法定责任。以此为由要求担保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九、最高额抵押合同关于主合同变更还款期限无需担保人同意的约定有效。
判决令:最高抵押合同规定主合同变更不需要通知抵押人和担保人,贷款合同变更不影响抵押人和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因此,信用合同变更的还款期限对抵押人和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没有影响。
10抵押物被查封后,贷款延期风险巨大。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五)款: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不得抵押。实际上,当抵押品被查封时,抵押品无法变更登记。银行贷款单独延长的,法院持有延长期间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观点的,由于延长期前的债权被消除,抵押权将被消除。
综上所述,根据《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债权人不能完成贷款延期后的抵押变更程序时,债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向抵押人主张优先赔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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