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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什么是一般保证?一般保证具有哪些特点?

55422022-12-08 00:07:07

(图1)

  根据担保法第17条第1款规定,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一般保证是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负补充责任的保证,也是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的保证。

  一般保证具有以下特点:

  (1)保证方式由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方式是保证合同应当具备的内容之一,担保法要求每一保证合同都应明确约定其保证方式,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和约定不明的,不能视为一般保证成立,而是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成立。

  (2)保证人只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通常有四种形态:即履行不能、履行拒绝、履行迟延和履行不当。其中履行不能又分为自始不能与嗣后不能、客观不能与主观不能。作为一般保证构成要件的“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是指客观上无法履行债务或是没有能力履行债务。因此,只有在债务人事实上已不可能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一般保证的保证责任。

  (3)保证人有权行使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必须是被保证的主合同已经经过审判或仲裁,后又依法对债务人即被保证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债务人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否则,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有权行使先诉抗辩权,即要求债权人即保证权人先就主债务人即被保证人的财产诉请强制执行,从而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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