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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房产抵押担保 重要的三个环节

65502023-09-22 23:04:06

宁波房产抵押担保 重要的三个环节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宁波房产抵押担保是指:

为担保债务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其拥有所有权房产的占有,将该宁波房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情形的,债权人有权就该房产优先受偿

上述的“宁波房产抵押”:

提供担保房产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

债权人为抵押权人;

所提供抵押的房产为抵押财产;

宁波房产抵押人”必须是抵押房产的所有权人。


债权人办理宁波房产抵押担保,应注意三个重要环节:

一、首先需核实抵押房产能否抵押。

需核实的事项为:

1、拟抵押房产的真实性,即是否真实存在(未被拆除或者被毁损等);

2、拟抵押房产的价值;

3、去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实拟抵押房产的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

1)“宁波房产抵押人”是否为该房产的所有权人;

2)在该房产上是否已被设定抵押权。

二、与抵押人签订“宁波房产抵押担保合同”

债权人经核实验证后,应与不动产登记载明的“全部房产所有权人”,作为“抵押人”,签订所涉房产的宁波房产抵押担保合同。

如:抵押房产系婚内财产,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均应作为“抵押人”在抵押担保合同书上签字。

抵押担保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四)担保的范围。等等......

如所涉房产已经被设定抵押 本次再作抵押的:

应当核实拟抵押房产的真实价值,以拟抵押房产价值扣除已抵押债权的价值,剩余的房产价值的部分才能作为抵押;应将该内容明确记载于“宁波房产抵押担保合同”中。

三、在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宁波房产抵押登记”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以房产作为抵押担保的,抵押权人及抵押人 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债权人设定抵押权,应当同抵押人一起一并持所签订的宁波房产抵押担保合同等相关材料,在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宁波房产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普及知识: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及不动产登记簿

我国对于房产等不动产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房产等不动产需经不动产登记机关登记设立不动产物权,不动产所有权人等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上

不动产登记物权后方可进行抵押;

房产所有权人、抵押权设立等事项,均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上;

如无其他足以推翻不动产登记簿记载内容情形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准;

不动产所有权证书(由产权人持有)记载的内容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内容不一致的,无其他足以推翻的证据,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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