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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正式实施
深圳的梁文锦收到来自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院”)的裁定书
梁文锦的个人破产重整计划得到批准
这是中国境内首宗经法院裁定批准的个人破产案件
贵溪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
自然人李某的个人债务清理(个人破产清算)案件
该案为江西省受理的首起个人破产清算案件
成都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官微公布,成都中院印发了《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操作指引(试行)》(下文称《操作指引》)的通知,根据通知,因企业破产、个人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债务等原因,导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务人可申请减本免息后分5年逐步清偿。经法院裁定认可的《债务清理计划》执行完毕后,纳入程序内未受偿的债务无需再还。
“深圳等城市试点个人破产制度,完善了破产法制度。”有业内人士在采访中提到,我国现行的破产法制度仅有《企业破产法》,没有个人破产制度,这让身陷债务困境的自然人无法获得有效的法律救济,随着各地方出台与个人破产相关的政策,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即将拉开序幕。
那么,个人破产制度对债务人到底会有哪些利好方向和实施原则呢?
一、个人破产制度是在公平偿债的基础上对债务人进行困境拯救。
债务人因投资创业失败面临债务困境,通过个人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并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个人收入来尽可能地偿还所负债务,避免了被债权人频频追索之讼累甚至是被各种形式逼债之痛苦,这本身就是一个极大的精神层面的救济。
该案充分体现了个人破产制度“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人文理念,为债务人走出困境和走向新生提供了重要的保障,生动体现了个人破产制度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全新开始”的立法追求,可以让债务人尽快地恢复为有生产力、有创造力的社会成员,进而增进社会整体福祉。
二、个人破产程序:重整VS清算
破产清算对个人影响最大,首先是除豁免财产外,个人财产以及未来至少三年的全部收入都要拿出来清偿债务,其次是债务人必须严格遵守限制消费行为的决定、任职限制等,第三是对个人信用也会有较大影响,不利将来的经营活动。个人破产清算对债务人“再生”的障碍也更大,体现在启动“再生”的时间通常较长。
重整程序实际上是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了新的偿债协议,债务人的还款计划获得超过一半债权人及代表三分之二债权额的债权人的允许即可通过。债务人严格按照重整计划清偿债务,也会使其信用获得肯定,其努力还债的表现还有可能给其信用加分。从影响上看,为了尽早地促进债务人经济上的“再生”,法院在批准重整计划的同时会解除对债务人消费行为、任职资格的限制。债务人及其家人也可以早日恢复正常的生活。
三、个人破产制度不会纵容老赖
1、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申请个人破产,它有一定的前提条件,必须是“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才能申请,而且债务人要自愿提出申请,法院要作严格审查。通过申报和严格审查程序,法院能把老赖和真正需要个人破产的人给区分开来。
2、通过个人破产的申请、申报、审查程序,法院还可以识别、发现老赖以及失信无信之人,对于老赖或失信无信之人,各种限制、处罚等手段都要用上去。
四、个人破产是否意味着不用还债?
个人破产是对“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主要采取清算与重整两个不同的处理方法,清算是有条件地豁免其全部债务,这个豁免还有一定期限的等待。而重整则是豁免其一部分债务。对于“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其本身就没有能力归还全部欠款,在一定的限制条件下,给其一个解脱债务的机会,所以并不是简单的不还债。
五、个人破产制度是否会带来恶意负债?
个人申请破产后,在五年的偿债期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董事、监事火高级管理人员”,且各地政策内有相应的申报及监管措施,来保证破产申请人是诚信破产而非恶意逃债,从而保障制度的有效性。
中国人一向讲究“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甚至古代还有“父债子还”等说法,也是为了建立诚信体系、规避债务风险,总之,非万不得已,相信没人愿意区走个人破产申请这条路,诚信负债、有借有还还是社会主流观点。当然,在大众创业的今天,因经营等非恶意负债人,无论是国家从法制,还是社会,也是应该给这部分人群有一个人生重来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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