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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怎么办理

39522022-12-16 11:19:59

  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以确保未来有效判决能够执行或者避免财产损失。

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

  诉讼是有风险的。除了胜诉和败诉的风险外,另一个风险是被执行人在胜诉后执行时没有财产执行。执行困难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在出台各种解决执行困难问题的新规定,如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等。

  如果在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通过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成功保存被告的财产,如被告的房屋、车辆、冻结被告的银行账户资金等,所以在胜诉后,不用担心没有财产执行,这是诉讼保全的作用和意义。

  附《民事诉讼法》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财产保全,责令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决;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紧急情况不立即申请保全,将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的,可以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决;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法律规定的查封、扣押、冻结或者其他方式。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四条被申请人提供财产纠纷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而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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