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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房地产抵押贷款担保就是指:
为担保债务执行,借款人或是第三人不迁移它拥有使用权房产占据,将该南京房屋抵押给债务人,债权人未履行全部债务或是产生被告方合同约定的完成抵押权情况的,债务人有权利就该房屋优先受偿权。
上述“房地产抵押”:
做担保房产借款人或是第三人为因素抵押人;
债务人为抵押权人;
提供的抵押房产为抵押资产;
“房地产抵押人”一定要抵押房产所有权人。
债务人申请办理房地产抵押贷款担保,需要注意三个关键步骤:
一、最先需核查抵押房地产能不能抵押。
需证实的事宜为:
1、拟抵押房产真实有效,即是否属实存有(没被拆卸或是被损坏等);
2、拟抵押房产使用价值;
3、去不动产登记中心核查拟抵押房产不动产登记簿记述的事宜:
1)“房地产抵押人”是否属于该房屋的所有权人;
2)在该房屋上是不是已经被设置抵押权。
二、与抵押人签署“房地产抵押保证合同”。
债务人经核查认证后,应当与不动产备案标明的“所有房产所有权人”,做为“抵押人”,签署涉及房产房地产抵押保证合同。
如:抵押房地产系婚内财产,则夫妻共有财产,夫妻两人都应做为“抵押人”在抵押保证合同书本上签名。
抵押贷款担保合同内容一般包括:
(一)被担保债权的类型和金额;
(二)借款人履行义务期限;
(三)抵押财产名字、总数、品质、情况、所在城市、使用权所属或是所有权所属;
(四)担保范畴。等......
如涉及房地产早已被设置抵押 此次再做抵押的:
理应核查拟抵押房产真正使用价值,以拟抵押房屋价值扣减已抵押债权使用价值,剩下的房屋价值的那一部分才可以做为抵押;应先该具体内容确立记述于“房地产抵押保证合同”中。
三、在不动产审批机关申请办理“房地产抵押备案”。
根据国家《民法典》要求,以房屋做为抵押担保,抵押权人及抵押人 必须在不动产审批机关申请办理抵押权备案,抵押权自申请时开设。
债务人设置抵押权,理应同抵押人一起一并持所签署南京房产抵押保证合同等相关资料,在不动产审批机关申请办理“房地产抵押备案”,抵押权自申请时开设。
在我国针对房地产等不动产推行不动产登记制度,房地产等不动产须经不动产审批机关备案开设不动产物权法,不动产所有权人等事宜记述于不动产登记簿上;
不动产备案物权法后即可进行抵押;
房产所有权人、抵押权开设等事宜,均记述于不动产登记簿上;
如果没有别的足够打倒不动产登记簿记述具体内容情况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录的具体内容为标准;
不动产使用权资格证书(由承租人拥有)记述的内容和不动产登记簿记述具体内容不一致的,没有其他足够打倒相关证据,以不动产登记簿记录的具体内容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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