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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相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从2017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将金融机构四川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范围从农民扩大到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享受免税贷款额度上限从10万元扩大到100万元。推动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政策实施要注意五个要点。
一、四川利息免税贷款扩大。
金融机构贷款四川利息免税对象从农民四川小额贷款扩大到农民、小企业、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四川小额贷款。农民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的居民,也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行政村的居民和不在当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居民。小企业、微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标准规定》的企业〔2011〕300)小企业和微企业。
二:提高四川小额贷款标准。
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农民、小企业、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单笔贷款余额低于10万元(含本数)的贷款,升至单户贷款低于100万元(含本数)的贷款;没有信用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和贷款余额在100万元以下的贷款。需要注意的是,农民四川小额贷款四川利息免税,需要分段计算:2017年1月1日至11月31日,农民贷款余额总额低于10万元(含本金)的单笔贷款四川利息免征增值税。需要注意的是,农民四川小额贷款四川利息是免税的,需要分段计算:2017年1月1日至11月31日,农民贷款余额总额低于10万元(含本金)的单笔贷款四川利息免征增值税。自12月1日起,农民四川小额贷款免税标准仅为100万元。
三:会计申报备查有变化
首先,金融机构必须单独计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四川小额贷款四川利息收入。未单独计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二是数据保留备查,按照现行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时,相关免税证明材料不需提交税务机关备案,只需保留备查。未保留备查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四:免税期限不同
金融机构与小企业、小企业签订的贷款合同除农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免征增值税外,还免征印花税。但要特别注意免税优惠期限:2017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合同免税印花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起不同。
五、小微企业确定标准
根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企业[2011] 300号)规定,企业资产总额、从业人数、营业收入等指标需要确定。由于企业经营的变化,文件规定贷款企业是否为小微企业,根据贷款发放时的实际情况确定:资产总额和员工指标确定贷款发放时的实际数量;营业收入按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量确定,不足12个自然月的,按实际月的营业收入转换,转换公式: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的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X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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