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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农村信用社小额农贷管理办法?怎么办理

12792023-05-26 23:34:45

一.小额苏州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1.可以在当地的银行申请办理。2.苏州小额贷款申请条件:1、为年满十八周岁中国大陆居民;2、有稳定的住址和工作或经营地点;3、有稳定的收入来源;4、无不良信用记录,贷款用途不能作为炒股,赌博等行为。3.5、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小额农贷管理办法?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外经贸企业发展,盘活银行信贷资产,加强银企合作,支持扩大出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2.第二条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以下简称外经贸封闭贷款是指贷款人对国有亏损外经贸企业有订单、有效益的产品生产、出口或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发放的人民币或外汇流动资金贷款。3.贷款人为境内所有中资商业银行。4.第三条外经贸封闭贷款是商业性贷款,由商业银行自主审查、自主发放。5.第四条外经贸封闭贷款应遵循“收汇挂钩、购货鉴证、封闭管理、安全收贷”的原则。6.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及范围第五条贷款对象是以下范围的国有外经贸企业:一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各类外贸公司;二有自营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三有对外承包工程权的企业。7.第六条贷款的主要条件是:一出口产品和对外承包工程必须符合国家外经贸发展政策;二企业整体亏损但部分生产产品或出口商品有订单、有效益承包工程要有承包合同;三贷款项目经预测具有稳定的现金流水;四企业出口收汇率不低于50%,其中封闭贷款产品的可考核出口收汇率不低于80%;五产品符合“购货鉴证”要求,具有购货方银行签发的出口信用证、银行认可的托收、托付凭证及其他付款承诺;六企业必须有良好的信誉,没有逃废银行债务、逃汇和骗汇行为;七其它条件。8.第七条已列入破产、被兼并计划的外经贸企业不属于本办法适用范围。9.第八条外经贸封闭贷款适用于商品的原材料采购、生产、加工、出口过程中的合理流动资金需要,以及对外承包工程中的合理流动资金需要。10.第三章贷款申请、审核及发放第九条申请外经贸封闭贷款的企业必须向银行提供以下材料:一贷款书面申请;二商品出口合同或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实行出口商品许可证管理的商品,须提供出口商品许可证和其他有关证明;三贷款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水表及银行需要的其他报表;四企业对出口商品成本、盈利水平的测算报告或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五出口信用证、银行认可的托收、托付凭证及其他付款承诺;六银行认可的苏州企业贷款封闭运行方案;七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11.第十条贷款人接到书面申请报告后,要按照《贷款通则》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贷款审查。12.贷款银行应在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正式答复企业。13.第十一条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落实封闭贷款的各项条件。14.外经贸部门可向银行推荐符合贷款条件的外经贸企业,并对这些企业给予积极支持。15.第十二条对已具备封闭贷款条件并同意发放贷款的企业,贷款人要与企业签订“封闭贷款协议书”,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16.第十三条贷款人对封闭贷款使用效果较好,能够按期归还新增贷款本息且出口收汇好的企业,可根据企业资金需求,按照封闭贷款条件继续给予贷款支持,封闭运行。17.第四章贷款期限及苏州利率第十四条贷款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18.对自营出口生产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贷款人应根据企业产品生产经营周期和交货时间相应确定贷款期限;对外贸公司的流动资金贷款,贷款人应根据信用证或合同规定的结汇方式的收汇期相应确定贷款期限;对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贷款人应根据项目的合同期相应确定贷款期限。19.第十五条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苏州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苏州利率执行,并根据企业出口收汇率实行不同的浮动政策。20.企业出口收汇率在50%含50%至70%的,封闭贷款苏州利率可上浮30%;企业出口收汇率在70%含70%至85%之间的,实行贷款苏州利率不浮动;企业出口收汇率达到或超过85%的,贷款苏州利率可下浮10%。21.出口收汇率考核执行时间参照外管局和外经贸部汇发〔1999〕103号文执行。22.第五章贷款担保第十六条外经贸封闭贷款必须实行有效的担保。23.担保方式包括企业的抵押或质押、第三方担保及银行认可的其它担保方式。24.第十七条贷款银行要对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以及保证人的偿还能力等担保情况进行严格审查。25.第十八条对获得封闭贷款承诺的企业进行抵押物和担保评估所收取的各项费用,实行减半征收;如企业此前进行过类似评估并能提供有效评估报告的,原则上不得要求企业另行评估或另行收取费用;与此相关的土地登记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等行政性收费,有关部门应予免收。26.第六章贷款封闭运行与管理第十九条外经贸封闭贷款实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单独考核。27.贷款人应为企业开立外经贸封闭贷款专户,对企业的贷款用途要逐笔审核,保证贷款用于产品生产、出口或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各项合理支出。28.第二十条封闭贷款及回笼贷款的使用必须实行“双签”制度,要有企业和贷款人双方的签字方能支付款项。29.第二十一条贷款在封闭运行期间,贷款人不得从专户中扣取老的贷款和欠息;企业不能用其支付拖欠的工资,不得用专户上的资金支付企业的其他债务支出;有关部门不能从专户中扣收老的欠税及各种费用。30.第二十二条封闭贷款与贷款人的其他资产分别计账,司法部门不能以企业其他债务纠纷为由,冻结封闭贷款账户和扣收专户资金。31.第二十三条出口货物回款或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收款时,企业应保证货款及时足额划入专户,封闭运行,不得挪作它用。32.银行要对企业的大额现金流动进行监控。33.第二十四条贷款人要以安全收汇为前提,根据商品出口或承包工程的不同的结算方式,合理确定规避收汇风险的方法,保证企业及时、足额收汇。34.对向高风险国家出口的产品、非信用证方式结算的产品,原则上要求投保出口信用险。35.第二十五条在本期产品生产、出口后,对销售收入实行保值分利。36.在保证当期税款足额缴纳以及封闭贷款本息按期归还的基础上,对盈利部分,企业必须按贷款协议约定支付所欠工资、归还所欠税款、归还老贷款本息或用于其他合理支出。37.第七章贷款的监督与检查第二十六条从贷款发放开始,贷款人应按照本办法的管理规定,指定专人在贷款发放、采购原材料、生产、货物装运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实行全程跟踪监督、检查。38.要建立封闭贷款统计报表制度,定期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和上级行及外经贸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将企业执行封闭贷款的情况,向有关部门通报。39.第二十七条贷款人对企业销货款未进专户、挤占挪用封闭贷款或有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扣收原发放的贷款;对无力还清的贷款,要及时追索担保单位责任或处置抵质押物。40.第二十八条贷款企业在贷款人发放封闭贷款期间,有义务配合贷款人的监控、检查工作,按贷款人要求,将生产经营、产品出口、收汇情况如实向贷款人报告,并提供有关报表和凭证。41.第二十九条外经贸主管部门应根据银行的要求,及时检查监督企业封闭贷款运行情况;对违反封闭贷款管理规定的,要及时采取措施,监督企业立即改正;对不守信用且经指出仍不改正的企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42.第三十条人民银行分支行要协调当地商业银行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帮助企业落实各项封闭运行的条件,并对封闭贷款的情况定期检查,加强监督,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解决,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向人民银行总行报告。43.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中的人民币贷款和外汇贷款应符合国家其它有关贷款管理规定及外汇管理规定。44.第三十二条借贷双方违反本办法的,按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45.第三十三条有关商业银行总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46.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47.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三.农村信用社苏州小额贷款有什么条件和要求?

1.小额农户苏州信用贷款一、基本概念:农户小额苏州信用贷款是指信用社基於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要抵押、担保的贷款,采用“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2.二、申请小额苏州信用贷款的农户应具备以下条件:1、居住在信用社的营业区域之内;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资信良好;3、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4、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贫困户苏州小额贷款的政策

1.贫困户每户最高可贷款5万元,并且三年内免息:一、按照相关规定在脱贫攻坚期内,符合以下4个条件的贫苦户每户最高可贷款5万元,由当地县级财政机构按照同期贷款基准苏州利率给予全额贴息,对于农户来说也就是三年内免息,换句话说,也就是国家拿5万元无偿的给农户用三年,农户可以利用这笔钱进行生产或者创业,进而脱贫致富。2.二、根据国家金融扶贫政策的相关规定,2023年农村贫困户只需满足以下4个条件,即可申请享受扶贫小额信贷政策:1、“三好”农民。3.即遵纪守法好、家庭和睦好、邻里团结好。4.2、“三强”农民。5.即责任意识强、信用观念强、履约保障强。6.3、“三有”农民。7.即有劳动能力、有致富愿望、有致富项目。8.4、“三无”农民。9.无赌博、吸毒、嫖娼等不良风气;无拖欠贷款本息、被列入贷款黑名单记录;无游手好闲、好吃懒做行为。10.11.1998年前发放的所有扶贫贷款均不再贴息。12.2、扶贫贷款的贴息比例:根据国务院作出的“从2000年开始,把当年新增扶贫贷款,收回再贷的扶贫贷款,以及未到期的上年新增扶贫贷款全部纳入当年扶贫贷款计划;财政部根据年度扶贫贷款计划给予贴息”的决定,中央财政在国务院批准的年度扶贫贷款计划规模内贴息,原则上只贴一年。13.3、扶贫贷款的贴息年限:根据国务院作出的“从2000年开始,把当年新增扶贫贷款,收回再贷的扶贫贷款,以及未到期的上年新增扶贫贷款全部纳入当年扶贫贷款计划;财政部根据年度扶贫贷款计划给予贴息”的决定,中央财政在国务院批准的年度扶贫贷款计划规模内贴息,原则上只贴一年。14.4、扶贫贷款贴息的结算:扶贫贷款贴息实行按季据实结算。15.每季末由农业银行各省级分行(直属分行列其中数)汇总填报《扶贫贷款财政补贴苏州利息结算表》,经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扶贫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财政部和农业银行总行;5、由农总行汇总后(附分省表),于次季第一个月底前报财政部,由财政部审核,并与农业银行总行结算。16.各级农业银行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扶贫办必须认真、及时、真实、准确地按照规定做好此项工作。

五.农户小额担保贷款合同,违反了《中国农业银行农户苏州小额贷款管理办法》,贷款人没有当地户籍,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1.有效的。2.贷款合同,只要贷款人,贷款人之间的债务是真实的,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都是有效的。3.合同法效力高于银行内部的管理办法。

六.苏州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有什么规定

1.一、提高认识,准确把握“现金贷”业务开展原则(一)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2.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3.(二)各类机构以苏州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贷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苏州利率的规定,禁止发放或撮合违反法律有关苏州利率规定的贷款。4.各类机构向贷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各项贷款条件以及逾期处理等信息应在事前全面、公开披露,向贷款人提示相关风险。5.(三)各类机构应当遵守“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诱致贷款人过度举债,陷入债务陷阱。6.应全面持续评估贷款人的信用情况、偿付能力、贷款用途等,审慎确定贷款人适当性、综合资金成本、贷款金额上限、贷款期限、贷款展期限制、“冷静期”要求、贷款用途限定、还款方式等。7.不得向无收入来源的贷款人发放贷款,单笔贷款的本息费债务总负担应明确设定金额上限,贷款展期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8.(四)各类机构应坚持审慎经营原则,全面考虑信用记录缺失、多头贷款、欺诈等因素对贷款质量可能造成的影响,加强风险内控,谨慎使用“数据驱动”的风控模型,不得以各种方式隐匿不良资产。9.(五)各类机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均不得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催收贷款。10.(六)各类机构应当加强客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得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滥用客户隐私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11.二、统筹监管,开展对网络苏州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一)苏州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暂停新批设网络(互联网)苏州小额贷款公司;暂停新增批苏州小额贷款公司跨省(区、市)开展苏州小额贷款业务。12.已经批准筹建的,暂停批准开业。13.苏州小额贷款公司的批设部门应符合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14.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已批设机构,要重新核查业务资质。15.(二)严格规范网络苏州小额贷款业务管理。16.暂停发放无特定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的网络苏州小额贷款,逐步压缩存量业务,限期完成整改。17.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贷款人“以贷养贷”、“多头借贷”等行为。18.禁止发放“校园贷”和“首付贷”。19.禁止发放贷款用于股票、期货等投机经营。20.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建立持续有效的监管安排,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将加强督导。21.(三)加强苏州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审慎管理。22.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集资或吸收公众存款。23.禁止通过互联网平台或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及变相转让本公司的信贷资产。24.禁止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融入资金。25.以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名义融入的资金应与表内融资合并计算,合并后的融资总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暂按当地现行比例规定执行,各地不得进一步放宽或变相放宽苏州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的比例规定。26.对于超比例规定的苏州小额贷款公司,应制定压缩规模计划,限期内达到相关比例要求,由苏州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监督执行。27.网络苏州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由各省(区、市)苏州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具体负责。28.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将制定并下发网络苏州小额贷款风险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有关工作要求。29.三、加大力度,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应严格按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监管和风险管理要求,规范贷款发放活动。30.(二)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31.(三)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32.“助贷”业务应当回归本源,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应要求并保证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贷款人收取息费。33.(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投资或变相投资以“现金贷”、“校园贷”、“首付贷”等为基础资产发售的(类)证券化产品或其他产品。34.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的规范整顿工作,由银监会各地派出机构负责开展,各地整治办配合。35.四、持续推进,完善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一)不得撮合或变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关苏州利率规定的借贷业务;禁止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苏州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以及设定高额逾期苏州利息、滞纳金、罚息等。36.(二)不得将客户的信息采集、甄别筛选、资信评估、开户等核心工作外包。37.(三)不得撮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参与P2P网络借贷。38.(四)不得为在校学生、无还款来源或不具备还款能力的贷款人提供借贷撮合业务。39.不得提供“首付贷”、房地产场外配资等购房融资借贷撮合服务。40.不得提供无指定用途的借贷撮合业务。41.各地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应当结合《关于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网贷整治办函〔2023〕19号)要求,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开展“现金贷”业务进行清理整顿。42.五、分类处置,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机构处置力度(一)各类机构违反前述规定开展业务的,由各监管部门按照情节轻重,采取暂停业务、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不予备案、取消业务资质等措施督促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坚决取缔;同时,视情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43.对协助各类机构违法违规开展业务的网站、平台等,有关部门应叫停并依法追究责任。44.(二)对于未经批准经营放贷业务的组织或个人,在银监会指导下,各地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和取缔;对于借机逃废债、不支持配合清理整顿工作的,加大处罚、打击力度;涉嫌非法经营的,移送相关部门进行查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停止提供金融服务,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处置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45.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等违法违规活动的,分别按照处置非法集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等工作机制予以查处。46.(三)对涉嫌恶意欺诈和暴力催收等严重违法违规的机构,及时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切实防范风险,确保社会大局稳定。47.六、抓好落实,注重长效,确保规范整顿工作效果(一)各地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明确各类机构的整治主责任部门,摸清风险底数,制定整顿计划,压实辖内从业机构主体责任,全面深入开展清理整顿,抓紧建立属地责任与跨区域协同相结合的工作机制。48.同时,做好应急预案,守住风险底线。49.(二)各地应引导辖内相关机构充分利用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防范贷款人多头借贷、过度借贷。50.各地应当引导贷款人依法履行债务清偿责任,建立失信信息公开、联合惩戒等制度,使得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51.(三)各地应开展风险警示教育,提高民众识别不公平、欺诈性贷款活动和违法违规金融活动的能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52.(四)各地应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充分利用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举报平台等渠道,对提供违法违规活动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重罚,形成有效震慑。53.(五)各地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规范整顿。54.对监管责任缺位和落实不力的,将严肃问责。55.(六)各地应将整治计划和月度工作进展(月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银监会),并抄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银行)。56.

七.办理小额农贷有什么条件?

1.信用联社:小额农贷操作基本程序一、由农村信用社信贷人员会同村、组干部信用社理、监事,社员代表,对农户生产资金需求、家庭经济收入、信用状况进行调查;进出信用等级评定和贷款余额核定建议;二、信用评定小组根据调查人员提交的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建议和调查资料,评议确定农户信用等级并张榜公布;三、信用社贷款余额核定小组根据信用评定小组的农户信用等级和调查人员提交的贷款余额核定建议、调查材料,讨论核定农户的贷款控制余额并填制贷款证卡或余额核定通知书,通知农户本人和信用社柜经办人员。2.农户贷款余额每两年核定一次。3.贷款余额核定后,农户如生产经营情况和偿债能力发生变化,信用社应根据变化后的情况及时调整贷款控制额。4.四、农户在核定的贷款控制余额内,随用随贷,凭贷款证卡或余额核定通知书,农户身份证、预留印鉴,直接到信用社营业门柜填制贷款申请书,签定《农户小额苏州信用贷款合同》,办理支款手续,不再履行贷款审批手续。5.五、柜面贷款经办人员在受理农户贷款申请时,首先查验贷款人所持贷款证、身份证、印章是否与本人一致,记录内容是否齐全、完整,有无涂改,贷款证上填写的贷款余额控制额度与信用社通知余额控制度是否一致。6.核对无误后,根据贷款的操作规程,在核定的控制余额内,由贷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签定《小额农贷合同》。7.原则上办贷人员不代贷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贷款人应在借据和贷款合同上签字并盖章。8.信用社经办人员对贷款人每次的贷款期限应根据生产经营同期合理确定,除农户购买小型农机具、建房、子女上学贷款外,原则上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

八.申请农户苏州小额贷款的农户应具备什么条件

1.农户申请贷款需要具备哪些条件?2.农户贷款根据用途分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农户生产经营贷款;二是农户消费贷款,而根据信用形式分,又可分为苏州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及组合担保方式贷款五种形式。3.虽然农户贷款种类繁多,但贷款人申请这项贷款时,都需具备这几个条件:(一)农户贷款以户为单位申请发放,并明确一名家庭成员为贷款人,贷款人应当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户籍所在地、固定住所或固定经营场所在农村金融机构服务辖区内;(三)贷款用途明确合法;(四)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五)贷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六)贷款人无重大信用不良记录;(七)在农村金融机构开立结算账户;(八)农村金融机构要求的另外的条件。

九.农业银行农户苏州小额贷款

1.一、客户需要提供以下基本资料:1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户口簿、金穗惠农卡的原件和复印件。2.2抵质押物或保证人相关资料,符合苏州信用贷款条件的除外。3.一般情况下,保证人也需要提供身份证、户口簿信息。4.3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材料。5.这里主要是指你的贷款用途,准备干什么,需要投资多少,大概几年能还贷,如果有村里再开个证明就更好,证明此项目已经有场地,村里也支持,人员也有管理经验就行。6.二、担保人要与借贷人一起到银行办理,还得与银行签定担保合同,必须要担保人本人去才行。7.三、申请农户联保贷款的农户应具备以下条件1、有生产经营项目和设备(工具)或场地,自有资金比例达30%以上;2、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贷款人及其直系亲属没有不良信用记录,且在签订联保协议前如有向农行贷款的,原贷款已先行还清;4、遵守联保协议;5、贷款人在得到贷款前,应在农行存入不低于贷款金额1 -10%的互助专户存款,执行同档次活期存款苏州利率加0.6个百分点的存款苏州利率,苏州利息每年结算一次,互助金存款存入对公存款科目管理。8.四、农户联保贷款的发放程序:农户联保贷款实行“先协议,后申请,然后发放贷款”的运行规则。9.1、农户联保协议首先由联保农户自主达成后,联保协议期限最短不得少于6个月,最长不得高于3年,联保小组填写统一的制式联保协议书,每个成员提供1寸照片3张,由组长向农行递交书面联保协议。10.2、农行接到联保协议书后,首先审查联保协议的要式内容是否齐全,审核后由管片信贷员依据协议书中载明的内容对联保各农户进行调查;调查过程中,贷款的限额要与全体联保成员的意见取得一致,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该项工作。11.3、确定联保农户的贷款金额。12.农行通过对联保农户的调查,确定联保协议中每个联保成员的最高贷款金额。13.每个联保成员最高贷款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联社核定的当地的最高限额。14.农户联保贷款不允许等额联保。15.联保成员核定贷款额度最高最低差额,不得大于1万元。16.4、持有农户联保贷款卡的农民贷款时,只需出具农户联保贷款卡、身份证,由信贷员临柜人员核对无误后,填写申请书签订贷款合同,填制契约办理资金拔付手续。17.5、农行应随时随地对联保小组各成员进行贷后检查。18.如小组成员出现经营不善等情况,农行可采取保全措施。19.若非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其小组成员中一户贷款逾期,即停止对其他成员新办贷款,并落实收回原贷款。20.联保小组如有一个成员申请退出联保小组,则停止本组的新贷款,并收回各成员的原贷款,重新组建新的联保小组。21.贷款额度、期限和苏州利率联保小组贷款最高限额不得超过核定的联保小组的贷款总额度;联保贷款的期限最长不得高于联保小组的协议期限;联保贷款苏州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由农行行文确定,农户可实行按季还息、分期还本或到期还本的方式。22.五、补充说一点,农户苏州小额贷款,除了农行外,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也在办理。

十.农行农户苏州小额贷款条件

1.各行在发放农户苏州小额贷款时,优先采用抵质押方式,同时鼓励采用公务员、县域优质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保证担保、有实力的龙头企业或担保公司担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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