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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抵押权人是否支付拍卖款?

5592022-10-13 14:23:58

【案件】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赵某发生私人贷款纠纷。在执行过程中,法院裁定以被执行人赵某的名义查封并拍卖一套房屋。在执行过程中,抵押权人孙某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参加网上拍卖,并在抵押金额范围内申请免交拍卖款。

东莞抵押权人是否支付拍卖款?

差异对于抵押权人孙提出的申请,一种意见认为抵押权人应全额支付拍卖款,没有法律依据;另一种意见认为,抵押权人是否支付拍卖款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上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参加投标的,不得支付保证金;但债权金额小于保证金金额的,按差额支付。本规定的规定是,申请执行人本人享有拍卖处置财产的债权请求权,申请执行人实际上抵消了应支付的保证金。本规定的目的是简化执行程序,减轻申请执行人的负担,这是本司法解释的精神本质。

第二,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在符合法定情形下,抵押权人可以通过折价、拍卖、变卖的方式对担保财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在实践中,如果被执行人有多个执行案件,虽然普通债权申请执行人拍卖相关物品,但在扣除相关必要费用后,拍卖款需要按比例与其他案件当事人分配赔偿,抵押权人在抵押金额范围内优先赔偿,无需继续分配。如果拍卖款不足以覆盖所有债权金额,普通债权的申请执行人只能部分赔偿,抵押权人可以继续作为普通债权人执行。抵押权人的优先赔偿优势明显。

第三,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上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精神,抵押权人以其应付的执行债权抵消应付的拍卖余额,本质上以其应付的金钱债权履行了交付拍卖余额的义务。这种交付拍卖余额的方式,与执行法院交付拍卖余额,然后由法院支付应付债权金额,可以实现债权赔偿、债务消除的法律效力,前者比后者更高效、更方便,同时节约司法资源,也不损害拍卖程序中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笔者建议:在实践中,首先要求抵押权人支付保证金。一是后悔拍卖的,按照后悔拍卖的规定处理;二是拍卖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可以用保证金金额支付。其次,对于拍卖余额,如果拍卖总额低于抵押金额,抵押权人可以免除余额,人民法院出具交易裁定;拍卖总额高于抵押金额的,抵押权人只需补足差额。这不仅保证了各方的利益,而且减轻了抵押权人的经济负担,提高了拍卖的交易率,而且从细节上突出了执行善意文明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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