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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人身伤害是由第三方侵权造成的,相关费用不能用医疗费用取消。如果医疗保险提前支付相关费用,医疗保险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1.原件身份证或社会保险卡;
2.指定医疗机构三级或二级医院专科医生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
3.门诊部的医疗记录。检查结果报告及其他医疗资料原件;
4.财务.统一税务医疗机构门诊费用收据原件;
5.医院电脑打印的门诊费用明细清单和医生开处方的原付方;
6.指定药店:统一税务发票及电脑打印清单原件;
7.如代理,请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将上述材料带到当地社会保障中心相关部门申请。经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立即办理。报销门诊医疗费用时,应先扣除社保年度内划入个人医疗保险账户的金额,再核实应报销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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