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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东莞上诉人华融公司江苏分公司要求彭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机构

2622022-10-13 15:25:55

导语

东莞上诉人华融公司江苏分公司要求彭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

案例一

案例编号:苏1181民初4929号(2022)

二审:(2022)苏11民终1701号

上诉人(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XX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公司)XX分公司)

被上诉人(被告):兆华XX公司、彭某一、王某、彭某二(子)

外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

案件简介

2014年8月20日,彭、王与案外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签订最高抵押合同,约定彭、王以其房地产为兆华XX2014年8月20日至2022年8月19日,公司向建行丹阳支行贷款,最高限额为100万元,并办理抵押登记。

2014年8月29日,彭某一、王某代表其子彭某二与建行丹阳支行签订《最高抵押合同》XX2014年8月29日至2022年8月28日,公司向建行丹阳支行贷款,最高限额200万元,办理抵押登记。

2013年12月5日,陈某、贾某与建行丹阳支行签订了《最高担保合同》XX公司于2013年12月5日至2022年12月4日向建行丹阳支行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责任最高限额为3000万元。

2013年12月5日,彭某一、王某与建行XX支行签订了《最高保证合同》,约定彭、王对赵华XX公司于2013年12月5日至2022年12月4日向建行丹阳支行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责任最高限额为3000万元。

2014年9月17日,金长江公司与建行丹阳支行签订最高担保合同,约定金长江公司对赵华XX公司于2014年9月17日至2015年9月16日向建行丹阳支行借款,在保证责任最高限额25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2015年,建行丹阳支行和兆华XX公司签订了江苏金长江环保汽车摩托车消声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长江公司)、彭、王、陈、贾与建行丹阳支行签订了最高担保合同。建行丹阳支行在签订上述合同后履行了贷款义务。

2017年11月20日,建行江苏省分行将债权转让给原告华融公司XX分公司于2017年12月12日在《江苏经济报》上发布了债权转让和催收公告,但被告仍未偿还贷款本息。原告告诉法院,其中一项要求在抵押金额范围内优先赔偿彭、王、彭抵押的房地产、土地使用权折价或变卖、拍卖所得。

一审结果

01兆华XX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华融公司江苏分公司贷款本金1899.374782万元,截至2017年10月18日,自2017年10月19日起,逾期增城利息按年增城利率10.248%支付,复利至贷款清偿;02金长江公司、陈、贾、彭、王XX上述贷款本息连带清偿责任,担保人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03华融公司江苏分公司有权就彭某一、王某提供抵押的房地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在抵押担保金额的范围内优先受偿;04驳回华融公司江苏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简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丹阳支行与彭某一、王某代表彭某二签订的最高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父母以未成年子女的名义抵押财产,抵押是否有效,此类案件的判决思路尚不统一。父母以未成年子女的名义抵押财产,涉及两个不同的利益群体,重点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或从不同的角度维护交易安全,也导致司法实践的判决结果不同。

结合本案的判决结果,加上中国民法典最有利于监护人的原则,作者认为应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通常父母以未成年子女的名义抵押担保无效,但在特定情况下,为了交易秩序,可以确定抵押担保有效。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首先,彭某二的父母彭某一、王某代表彭某二签订的最高抵押合同是否为彭某二的利益。涉及最高抵押合同的债务是兆华XX公司向建行丹阳支行借款。兆华XX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平,股东为陈平,持股100%。根据现有证据,彭、王或彭敏锐与兆华机械有直接利益关系。

因此,赵华无法根据现有证据证实XX本案公司贷款与彭彭有利益关系,不能认定彭、王代表彭敏锐签订的最高抵押合同是为了彭的利益。

其次,彭某一、王某代表彭某二签订的最高抵押合同是否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百四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除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本规定是监护人监护职责的规定,明确规定监护人不得处分被监护人财产的范围,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无效。

因此,彭、王代表彭签订的最高抵押合同无效。上诉人华融公司江苏分公司要求彭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支持。

观点

笔者认为,未成年人房地产抵押,如果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处置抵押财产,将损害未成年人的利益。因此,这种情况应该取决于抵押贷款是否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被监护人的利益也体现在家庭成员的家庭利益上,家庭利益的发展也间接有利于被监护人的未来利益。

监护人有权代表未成年人抵押房地产,否则抵押将侵犯未成年人的利益。但过分强调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将导致未成年子女房地产抵押无效,涉及此类家庭的融资权益,不利于保护交易稳定。为兼顾未成年人利益和交易安全,债权人可以善意取得抵押权,但必须严格限制善意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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