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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南京男子欠下50万债务,债权人仍未通过诉讼和强制执行偿还怎么办理

69582022-10-19 13:28:59

南京一名男子欠下50万元债务,债权人仍未通过诉讼和强制执行偿还。最后,该男子在被起诉前将唯一的财产抵押给女儿160万元,以逃避债务,但实际上没有借款。6月7日,澎湃新闻从南京市秦淮区法院获悉,法院最近一审判决撤销了涉及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的案件,并取消了抵押登记程序。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惠州南京男子欠下50万债务,债权人仍未通过诉讼和强制执行偿还

赵和赵是父女关系。2008年,赵在南京某区申请了一套经济适用房,申请表中的家庭成员是赵和赵。2017年,赵支付房款后,父亲赵收了房子。2022年4月,赵取得房屋房产证。同年,赵同意离婚,同意经济适用房归赵所有。

唐和赵有合伙关系。2022年结算后,赵应向唐支付结算款50万元。由于赵未付款,唐于2022年5月将赵起诉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赵应于同年8月偿还款项。赵未履行还款义务后,法院未执行赵的其他财产。

法院调查发现,2022年1月,在唐起诉前,赵与赵签订了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约定赵向赵借款160万元,并以赵的名义使用经济适用房进行抵押担保。双方到房地产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经核实,赵小没有实际向赵支付贷款。

对此,唐认为赵有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况,于是起诉要求撤销赵与赵签订的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并注销抵押登记。赵小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称她不知道赵和唐之间的债务纠纷,也没有帮助赵逃避债务。本案涉及的经济适用房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出资购买,仅以父亲赵的名义登记,房屋收到后由她控制。由于赵的外债较多,市值120万元的经济适用房五年内无法转让,赵还欠她其他债务。赵晓说,为了保护自己的债权,她与父亲赵签订了贷款合同,并设置了抵押贷款。

秦淮法院认为,赵与赵小签订贷款合同后,赵小没有实际向赵借款,所以严格按照贷款合同的内容,赵与赵小的贷款没有实际发生。赵小某不仅主张对涉案经济适用房享有所有权,还主张对赵享有债权,存在明显矛盾。结合赵晓在知道赵有多笔外债的情况下,设立了经济适用房抵押贷款,因此法院对贷款合同中包含的贷款的真实性持否定态度。虽然赵某和赵小某的贷款不直接针对唐某,但赵某没有其他可执行的财产,客观上有害于唐某债权的实现。

承办法官表示,唐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务人无偿处置或不合理对价交易导致财产权益减少或责任财产负担不当增加,影响债权人债权,债权人可以要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民事权利。唐某对赵某享有既存、合法的债权。赵某与赵小某签订贷款合同后,未实际向赵某支付贷款。债务人依法免费处置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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