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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11月11日,客户张美丽与业主李潇洒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
客户以502万元的名义购买房屋,在签订合同之日支付业主10万元定金;次年2月10日前支付业主185万元首付款;客户通过商业贷款支付余额;
业主应在3月1日前办理肇庆房屋抵押登记终止手续。
3月1日,业主与债权人A公司对接人约定,业主将款项偿还A公司账户后,A公司陪同业主到建委解除肇庆房屋抵押。但现在两个多月过去了,A公司仍在推诿,仍未配合解除肇庆房屋抵押。业主违反了销售合同中关于解除抵押时间的协议,仍不知道如何在短期内解决问题。客户已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业主承担违约责任。
经与业主沟通,仔细查阅业主债务材料,了解到业主认为债权人A公司实际上是一个中间服务机构,负责向B公司申请贷款,业主的房屋实际抵押给C公司(C公司为B公司提供担保)。业主签订贷款合同后,未要求合同原件或复印件,也未查询肇庆房屋抵押的底档。不清楚抵押权人是C公司,每月通过付款偿还A公司。因此,在还款和解除抵押时,业主仍然按照以前的习惯将解除抵押的款项返还给A公司,而不确定解除抵押的过程,并获得C公司对解除抵押的相应承诺,最后,由于A公司忽视了解除抵押,造成业主买卖合同违约的不利后果。
案例提示
在二手房交易中,房屋存在抵押,业主在房屋转让前需要解除抵押。在这种情况下,业主的房子有C公司的抵押登记。虽然从业主的角度来看,业主已经偿还了解除抵押贷款所需的款项,但根据合同的相对照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偿还了A公司,B在未收到业主还款的情况下,公司或C公司有权拒绝业主要求终止肇庆房屋抵押登记。对业主而言,如果A公司不配合协调B公司,C公司解除抵押或拒绝向B公司支付抵押贷款。C公司,业主只能要求A公司退还不当得利,不能要求C公司终止抵押登记。
建议
(1)依法签订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是主张权利的最重要依据。签订合同后,应注意保留原合同。因客观原因不能保留原合同的,应注意通过电话录音、拍照、微信记录等方式保留证据;
(2)合同具有相对性,应注意向合同对方履行义务。在贷款合同中,应注意确认债权人是谁,并确保偿还给债权人。必须向第三方偿还的,应当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并保留证据;
(4)如果在房屋交易过程中需要支付大量购房款,建议选择合格的担保公司对已支付的定金/购房款进行担保,或选择合格的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公司对已支付的定金/购房款进行资金监督或托管,有效保障资金安全。
法规链接
民法总则第119条/民法典第119条:
依法设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物权法》第179条/《民法典》第394条
为保证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让财产的占有,将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抵押的,债权人有权优先赔偿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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